Page 77 - 安溪县惠企政策申报指南(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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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
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
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
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
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申报渠道: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享受优惠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
联系电话:0595-68783025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部委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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