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民营企业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泉就业,发挥引工大使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泉州市引工大使认定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首次来泉就业主要是指当年度与民营企业签订
本规定中的民营企业主要是指在我市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资格条件
三、认定流程
引工大使认定坚持公开、包容、多元的原则,鼓励我市民营企业结合实际发展需求,自主开展引工大使认定工作,建立以薪酬指引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育机制,把引工大使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各民营企业每季度末可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引工大使和申领一次性引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
四、扶持措施
(一)发放引工补助。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泉州市引工大使,其引进人员中符合首次来泉就业的,按照
(二)给予人才待遇。各地要将引工大使纳入属地人才管理,结合实际,给予引工大使激励奖励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引工大使集体颁奖活动。对被认定为“泉州市金牌引工大使”或连续两年累计引进首次来泉就业人员30人以上的“泉州市引工大使”可申报纳入泉州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
(三)享受工会福利。支持企业和当地工会、人社等部门联合开展引工大使走访、慰问等活动,对引工大使和其引进的新员工,在春节期间优先申请享受返泉返岗交通费补助、慰问款物等暖心福利。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引工大使认定作为援企稳岗的重要举措,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参保数据比对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引工大使认定的业务指导、证书制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引工大使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一是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二是因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个人或用人单位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是受刑事处罚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宣传引工大使等援企稳岗政策,广泛引进各类产业工人来泉就业。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引工大使典型工作经验,常态化邀请引工大使参与我市各类招工引才、座谈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政策原文:泉州市引工大使认定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