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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第五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作者:-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闽财金 〔2022〕1号 6562 1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现就设立第五期1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发放贷款最新市场报价利率 (LPR) +50个基点,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商定,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贷款条件、名单收集、贷款发放、担保支持、监督管理继续按照《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财金〔2020〕20 号)规定执行。


二、支持重点

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主要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 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乡村振兴,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向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倾斜。鼓励拓展首贷户,力争首贷户数量占比达到10%以上。


三、贷款银行

参与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发放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华夏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口。


四、优化贴息

省财政贴息1%,按月预拨。一年期以内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期限贴息;对发放期限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省级财政按1年贴息。


五、强化链接

前四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剩余额度可继续在2022年统筹使用。对于已获得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合计使用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贷后无不良记录且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但各期合计使用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一至第四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到期后,各地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应继续采取措施,加强服务积极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商贸贷、外贸贷、线上经济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并予以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在金服云平台上予以标注贷款接续情况,对于不续贷的企业要做出说明,各地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跟踪服务。

 

六、落实保障。

各地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推荐名单、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将合规请领的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纾困增产增效领域。各金融机构要对金融云平台申报的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进行自查,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按规定转为其他类型贷款业务;开展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用途监管,跟踪检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金服云平台要加强技术保障,及时优化服务功能。

  

七、正向激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纾困企业支持力度,主动运用自身各类资源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按照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闽财金〔2020〕39号)等有关规定,政策性优惠贷款工作情况纳入设市和县(市、区)金融试点工作,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考核内容,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成果,统筹财政资金和资源予以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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