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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立项报告是否必须科技局鉴证

信件类型:咨询

提交时间:2022-06-15 11:08:13

信件内容

请问企业自主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立项材料是否必须科技局提供研发项目先进性的鉴证结果?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内容

本事项按职责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市科技局办理答复如下: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具体的程序及相关材料按照闽科政[2018]15号执行。(联系方式:22579325)